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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卑南族」?試論Pinuyumayan的身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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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雖然在日治時期,日籍學者對於「卑南族」的族群定位,曾經有過不少分歧的意見與看法。但隨著1945年日本的戰敗離臺,改由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地區,並於1954年正式將卑南族核定為臺灣原住民最初九族之一。自此之後,「卑南族」的概念及其所指涉的人群,在歷史的過程中已逐漸被固定及形塑成為今日所見的樣貌。

後來在2002年所訂定的《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中,更是具體地將個人的族群身分認定落實到戶籍資料的「族群別」登載上。如此的做法,導致「誰是『卑南族』?」這個問題,在國家所認定的法律身分上已經沒有模糊的空間。但回到實際的社會生活當中,國家的身分認定與個人的族群認同之間,仍然還是存在著不小的落差。而「誰是『卑南族』?」這個問題,也從來就不是一個已經可以存而不論的議題。

在本文中,筆者首先透過歷史的回顧,說明過往學界對於「卑南族」的族群分類看法,並釐清在近代國家治理的脈絡下,各個時期的政策沿革及行政法規所隱含的身分認定策略。第三節則以幾個巴布麓卑南人的具體事例,說明在現今國家的法規限制下,法定族群身分認定與實際的社會生活之間的落差。最後則藉此討論今日卑南族人本身(Pinuyumayan)對於自身的身分認定觀點,並對於甫成立的「卑南族民族議會」、「卑南族民族自治事務促進發展協會」及「Pinuyumayan卑南族花環部落學校」提出一些相關的展望與想法。

二、歷史回顧與討論:「卑南族」的「族群」分類及國家體制下的身分認定

今日官方、學界或者社會大眾所採行的臺灣原住民族分類系統,主要建立於日本殖民時期(陳文德 2011:310)。日治政府在1895年接收臺灣之後,日籍學者曾經進行過大規模的系統性調查,奠定了日後對於臺灣原住民族「族群」分類研究的重要基礎。民國三十八年(1949)國民政府遷臺之後,亦延續了這套分類架構,並稍加修正後繼續沿用。從歷史的回顧當中,可發現歷來的研究者對於「卑南族」的「族群」位置,曾經有過多種不同的分類觀點。而各個時期官方的行政措施與人群區辨,則往往更加著重於當時的政策考量,與學界的觀點並不完全吻合。

(一)日治時期的「族群」分類及身分認定

在日治時期所進行的臺灣原住民族分類研究中,對於「卑南族」的定位,曾有不少看法上的歧異。例如在明治四十四年(1911)臺灣總督府蕃務本署編印的英文報告Report on the Control of the Aboriginese in Formosa中,當局參考了伊能嘉矩、鳥居龍藏等人的分類方式,提出了九族分類法,把Piyuma(卑南族)視為獨立的一個族群(轉引自陳文德 2010:7;潘英 1998:79)。

但在隔年(1912)森丑之助(2000[1913]:571–572)所提出的分類方式,卻排除了賽夏族,並將漂馬(卑南族)與排灣族、澤利先(魯凱族)合併為一族,因此漂馬(卑南族)便成為「排灣族卑南蕃」。[1]大正二年(1913)蕃務本署的《理蕃概要》也是採用森丑之助的分類方式,同年(1913)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刊行的《蕃社戶口》則以森丑之助原本的六分法再加上賽夏族而改為「七族說」,並成為日治時期官方通行的臺灣原族民族分類法(參考許木柱 1995:2–3;陳文德 1999:2–32001:21–232010:7–8;潘英 1998:78–80)。

儘管如此,當時的另外一些日本人類學者對於此種分類方式並非全然接受。同時期佐山融吉在《蕃族調查報告書》(2007[1913])及河野喜六在《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二卷(2000[1915])採用的分類方式,都是將卑南族獨立成為一個族群。其後在臺北帝國大學土俗人種學研究室(2011[1935])所出版的《臺灣原住民族系統所屬之研究》中,移川子之藏、馬淵東一及宮本延人也再度使用與Report on the Control of the Aboriginese in Formosa大致相同的分類方式,將Panapanayan(卑南族)賦予獨立的族群分類位置。

昭和十一年(1936),小川尚義和淺井惠倫另提出了基於語言學研究的複級分類方式,認為「卑南族」是「鄒及排灣群」下的一個亞群。昭和14年(1939),鹿野忠雄也提出另外一套納入文化考量的複級分類方式,給予漂馬族(卑南族)獨立的族群分類位置(轉引自許木柱 1995:3–8;潘英 1998:83–88)。

在臺灣原住民族的分類上,雖然日籍學者的看法莫衷一是,但基本上都已經捨棄了清代的做法。原住民接觸漢人文化的深淺程,已經不再是判別人群分類的唯一依據。[2]體質特徵、語言及社會文化結構等各種系統化知識,都被納入成為進行人群區辨與分類的重要考量。但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總督府始終沒有把學界提出的分類方式落實到官方的身分認定及戶口制度上,反而是繼承了清末民間社會及官方政治經濟體系的人群分類架構(詹素娟 2005:147)。

這也許與各家人類學者的分看法歧,無法取得共有關。但更合理的推測,則是當時日本總督府基於對殖民地經濟資源的需求,使其傾向沿用清朝既有的人群分類方式,並進而實施蕃政策。從日本總督府對於臺灣地區戶口制度的規劃與執行,已可推測當時官方對於臺灣原住民身分認定的態度。

在明治38年(1905)開始實施第一次臨時戶口調查時,雖設有「種族」的調查欄位,但在實務的執行上對於臺灣原住民僅區分「生」、「熟」,不分族別。昭和十年(1935)之後改為使用「平埔族」及「高砂族」為區分,同樣也僅是把清領時期「熟番」及「生番」的分類方式進行轉換,再透過《戶口規則》加以制化罷了(詹素娟 2005:134–151)。所謂的「平埔族」即是「熟番」,其身分認定及管理方式比照漢民;至於原先被稱為「生蕃」的「高砂族」,則因為大多仍保有出草習俗,是日本開採臺灣山林經濟利益的障礙,故成為理蕃政策所要管理的對象(施正鋒 2009:10;劉維哲 2006:33–48)。

等到日治末期大力推動皇民化之際,無論是「平埔族」或「高砂族」,都已納編進入近代國家體制之下。對於此時的日本總督府而言,臺灣島民的本籍與國籍,更是替代了種族系統別,成為掌控臺灣內部差異的重要分析項目(詹素娟 2005:140)。

(二)戰後時期的「族群」分類及法律身分認定的沿革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戰敗,臺灣地區改由中華民國政府接管。對於臺灣原住民族的分類系統,當時的臺灣人類學者也分別提出了幾種不同的看法。首先是在民國四0年代初期,衛惠林綜合了起源傳說、社會組織、體質、語言及風俗習慣等因素,並參考鹿野忠雄的分類,首先提出「八族說」,卑南族是其中一族。其後另有陳奇祿提出「十族說」,以及芮逸夫及李亦園參考移川子之藏的分類法所提出的「九族說」等數種不同的分類看法(潘英 1998:90–94)。在這些不同的分類方式中,卑南族的分類位置並無太大差異。

在行政及法律上,中華民國政府對於臺灣原住民的分類與認定,仍延續了日本殖民政府的策略,將其區分為「山地山胞」與「平地山胞」二大類,並統稱為「山地同胞」。區分的方式是以日治時期戶口在山地或平地行政區域為依據,與族群別並無太大關係。

在民國四十三年(1954)時,臺灣省政府首先將山地行政區域內的臺灣原住民認定為「山地山胞」,並於同年由內政部核定了最初的九族名稱。雖然卑南族是內政部所核定的其中一族,但當時居住在平地行政區域的卑南人其實尚未被納入「山地同胞」的範圍內(劉維哲 2006:56–57;藤井志津枝 2004:195–198)。要等到民國四十五年十月臺灣省政府頒布《臺灣省平地山胞認定標準》之後,並由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主動完成申請補登記為「平地山胞」,卑南族人才被納入了「山地同胞」的範圍。換言之,雖然當時政府已核定了卑南族的族群名稱,但卻因為將其視為「平地山胞」而不主動認定卑南族人的臺灣原住民身分。卑南人必須透過主動登記才能成為法律上的「山地同胞」(即現在的臺灣原住民)。[3]

當時的身分認定主要作為「山地政」的身分別之用。而且從「山地同胞」這個名稱以及對於「平地山胞」的不主動認定,都顯示出當時的政府並不承認臺灣原住民族有別於漢民族,只是將其視為水準未及平地的「同胞」。所以必須實施特別的山地行政措施加以保護及輔導。其最終目標仍是經由「現代化」的過程而將之納入漢族的一種同化政策(藤井志津枝 2004:155–161)。

另一個更明顯的例子,則是民國六十九年(1980)臺灣政府訂定的《臺灣山胞身分認定標準》。這項行政命令竟會造成「原住民子嫁給非原住民時,喪失原住民身分」。這更是明顯地透露出當時身分法規所採取的漢族倫理身分觀念及同化策略。[4]此種不合理的做法一直持續到民國八十年(1991)內政部頒訂《山胞身分認定標準》之後才取消。之後在民國八十三年(1994)第三次修憲時,因為將《原住民》一詞入憲,《山胞身分認定標準》亦更名為《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

……………………………..(以下省略,全文詳見卑南學彙編第一輯。)

三、在部落生活中的身分認定:巴布麓卑南人的幾個事例

四、討論:誰是「卑南族」?

 


*國立臺東大學南島文化研究所,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長期於卑南族巴布麓(寶桑)部落學習及研究曾任巴布麓青年會執行長現任臺東縣巴布麓文化協進會監事

[1]本文使用「蕃」或「番」等用詞時,係依當時的使用脈絡或引用文獻,並無歧視或貶抑之意。

[2]在日治之前的清朝臺時期,臺灣原住民被分為「生番」、「化番」(歸化生番)、「熟番」等三。所謂的「生番」、「化番」、「熟番」乃是依據漢化的深淺進行區分(潘英 1998:39–52)。

[3]《臺灣省平地山胞認定標準》第一點第5項:「凡符合於第一點規定條件之平地山胞,應於命令到達公告後,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為平地山胞之登記,鄉鎮市區公所於接受登記審核無誤後,並應於戶籍登記簿當事人「本籍及所屬鄉鎮市區村里鄰」欄內下橫線邊沿空由處橫蓋「平地山胞」紅色戳記。」

[4] 民國69年(1980)實施《臺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之前,非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取得原住民身分,原住民亦因婚姻而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在民國69年(1980)臺灣政府訂定的《臺灣山胞身分認定標準》中卻改為「山胞子與平地男子結婚,其山胞身分喪失,但其婚姻關係消滅後,再與山胞男子結婚時,其本人得恢山胞身分」(劉維哲 200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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