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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回教育權」的行動實踐與法律分析:從Pinuyumayan卑南族花環部落學校談起

賴俊兆 Semaylay i Kakubaw[1]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碩士班

台灣原住民族「找回教育權」訴求的實踐,因2012年推動「部落學校」政策才終於跨出第一步,且被譽為是台灣原住民族教育的里程碑。此項政策領頭羊之一的Pinuyumayan卑南族花環部落學校,自2012年籌設、2013年揭牌及開學以來,其運作情形如何?對卑南族「找回教育權」而言,有何重要意義?在歷經2014年立法院凍結減列預算一事之後,部落學校政策的後續推動,似乎混沌未明,而「實驗教育三法」完成立法及後續引發的「翻轉教育」風潮,又為部落學校及原住民族教育的未來發展,提供了那些啟發及可能的制度選項?透過上述問題之探究,本文嘗試開展卑南族與國家政策、法律的對話。

關鍵詞:卑南族、Pinuyumayan卑南族花環部落學校、部落學校政策、原住民族教育法、實驗教育三法、原住民族教育自治

一、前言

身為卑南族人,從自己作為原住民學生、在學校裡受教育、學習主流社會知識、在都會區的母語教室、語言巢學習族語、回到巴布麓(Papulu)部落參與大獵祭(mangayaw)等經驗出發,對於原住民族教育的議題,我始終格外關注,尤其在20119月為人父後,原住民族教育不再只是個人經驗的反思或完成一篇報告或論文的意義而已,更攸關我的女兒Kaiwan未來要接受什麼樣的教育、能夠在學校裡學到什麼或學不到什麼、可能經歷那些我經歷過或不曾遭逢的學習困境。

這張照片拍攝於2014517,在那個陽光燦爛的週六早晨,我與父親、女兒,我們祖孫三人第一次造訪了Pinuyumayan卑南族花環部落學校。透過這一整天的課程參與,我看見:在這個可以和其他人一樣休息玩樂的週末假日、在這個位於卑南族10個部落交會點的學校裡,卑南族語言文化知識的傳承交流,緩慢持續的在這時空進行著,mumu校長和老師們在豔陽下教導學生們一個動作、一個舞步,在教室裡帶著學生練習用族語數數兒、說出眼耳口鼻等單字。回想過去自己的求學經驗,不曾擁有過這樣的機會,能夠在「學校」裡認識自己的族群身分、學習卑南族語言文化知識,我想像著不久的將來,身旁的女兒也能加入部落學校的學習行列。我心中的想望是,什麼樣的教育體制,能夠讓她沉浸在卑南族價值之中,愉快的接受「文化回應教育」的洗禮,喜悅的投入多元文化的學習,而以自我實現的動機,自由開展生命。這樣的想望可謂平凡渺小,現實上卻有很多的困難阻礙在可預見的前方。

基於上述初衷,本文以Pinuyumayan卑南族花環部落學校為題,探討原住民族「找回教育權」的實踐與規範,嘗試拋磚引玉,引發部落學校及原住民族教育的更多關注與討論,同時,向長期致力於卑南族語言文化知識傳承志業及原住民族教育工作的族人長輩們致敬,因為有這些行動、努力的不斷累積,我們才能擁有更多本錢和條件,與國家政策、法律、體制進行相互對話,尋求改變世界的更多可能。

二、以「找回教育權」為理念的部落學校政策

    回顧歷史,在日治時期台灣出現由國家提供的學校教育之前,各原住民族部落作為原住民族語言文化知識之主體,即發展出嚴謹之傳統教育制度。此一亙古存在且傳承至今的原住民族教育體制,是在國家教育全面壟斷並強迫原住民接受殖民、同化教育之後,才逐漸沒落。直到解嚴後,原來被視為落後的、需要被教化改進的原住民族語言文化知識,才逐漸得以在學校課程邊陲以點綴附加之姿現身。[2]

    台灣原住民族對於教育的主張訴求,早在1988年《台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就提出「原住民有權成立自己的學校」[3],復於1997年「原運版」之原住民族教育法草案,將此等訴求具體化為法制形式。[4]然而,19986月制定施行的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原教法),作為第一部原住民族專屬法律,源自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教育,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之憲法委託。[5]該法雖明定「建立符合原住民族需求之教育體系」、「設立各級原住民族學校」之規範要求,惟其具體實踐,遲至2012年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6](以下簡稱原民會)推動「部落學校政策」之後,才終於跨出第一步。[7]有學者指出,部落學校是道道地地政府體制內的學校,甚至認為此一政策乃「民族教育走上主體與自治的里程碑」。[8]

    原民會2011年底辦理「實驗型第三學期制民族學校」部落說明會,會中發送之說明資料即指出,「實驗型第三學期制民族學校實施計畫」之主辦單位為原民會,協辦單位為各縣市政府、受委託部落之民間團體;民族學校是由原民會提供經費,由獲遴選部落的民間團體提出設校計畫書並擔任經營工作。一般認為,部落學校係採「公辦民營模式」辦理,亦即由原民會提供全額經費,委託各族民間團體經營。[9]…………..(以下省略,全文詳見將出版之卑南學彙編第二輯。)

參、Pinuyumayan卑南族花環部落學校運作概況

肆、討論與對話

伍、「找回教育權」的下一步可能

陸、結語

 

[1] 巴布麓部落族人,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碩士論文《原住民族教育權利的憲法建構》。目前在法務部任職,並就讀於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碩士班,持續關注原住民族教育及學校法制之研究。

[2] 學者陳枝烈將「原住民民族教育」的歷史發展分為三個時期:部落自治時期、外族入侵時期、   民族意識覺醒時期。參陳枝烈(2010),〈從民族教育的觀點論原住民族教育統計的未來發展〉,阿浪滿拉旺Alang•Manglavan、楊錦浪(編),《原住民族教育的省思與展望:87-95學年度《原住民族教育調查統計報告》解析》,頁267-282,台北市: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陳枝烈並指出,原住民族教育的歷史,不應侷限於原住民族接受現代學校教育的歷史,更不應認為原住民族在日治時期以前是沒有教育的,正如同對美洲原住民族而言,不會接受「哥倫布發現新大陸」此一歐洲中心觀點的歷史描述。「從多元文化教育的角度而言,原住民教育是起於原住民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生活之始,它的教育延續了其族群的文化,它的教育也開展了台灣的歷史,更重要的是,日據時期之前的數千年原住民教育歷史,更應該是台灣原住民教育的重要內涵,而不應該被忽視或遺忘。」參陳枝烈(2010),〈原住民教育起於何時?〉,氏著,《原住民族教育:18年的看見與明白》,頁76-78,屏東: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3] 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在1988年發表的《台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中,有關教育權的主張包括:「十四、國家必須尊敬原住民的文化、習俗。原住民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以及保持或改革自己習俗習慣的自由。十五、原住民有權用自己的母語受教育。成立自己的學校。國家要尊重原住民母語的平等地位。原住民地區應採取各族語併行之教育政策。」參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2008),《台灣原住民族運動史料彙編(上)》,頁192,台北:國史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4] 參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19971213印發),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004號。「原運版」原住民族教育法草案係由原運人士草擬,再轉由立法委員巴燕達魯提出。該草案以「建立原住民族完整之自主教育體系」為立法目的,強調以原住民族「各族」作為教育之主體,在各族之內設置教育委員會的機制,擔負各族教育之決策,彰顯了以「民族」為主體的思考,由民族決定自己的教育方向與內容。該草案第6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實施原住民族教育,應成立原住民族各族教育委員會,負責各該族群原住民族教育之策定規劃、促進及審議事項。」即認為台灣原住民族各族為不同文化體系,有其個別之認同,原住民族教育之主權在原住民族社會,不在主管原住民族事務之官署,應以各族為教育政策主體,故規定教育決策權下放至各族教育委員會。

[5] 1997721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0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本條項規定於2000425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移列為第10條第12項)。另1998617制定公布之原教法第1條規定:「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之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之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權,提昇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文化,特制定本法。」(本條規定於200491修正為:「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之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之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權,以發展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文化,特制定本法。」)

[6] 因行政院組織改造,機關名稱於2014326改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7] 從部落學校政策的發展歷程來看,最後能促使整個政策密集啟動與推展,似乎與列入總統競選連任之政策承諾有相當關聯,此由原民會主委在20137月原民會出版發行之刊物中的敘述可知:「三年前,我跟馬總統談話時,得知他對推動特色教育有興趣。我對總統說,如要在台灣推動特色教育,以原住民族教育最有正當性,其特色內涵牽涉到整個民族的歷史、文化傳承,意義更大。後遵馬總統之囑,原民會擬定原住民族部落學校計畫,後列入馬總統競選連任的『黃金十年』競選承諾。」參孫大川(2013),〈川之物語:讓原住民族教育權回歸部落〉,《Ho Hai Yan台灣原YOUNG原住民青少年雜誌》,48期,頁1

[8] 陳枝烈(2012),〈第三學期制民族學校的課程設計理念〉,《原教界》,46期,頁18

[9] 參陳枝烈,〈台灣原住民族部落學校發展現況探討〉,頁155;周惠民(2012),〈第三學期制民族學校的課程設計如何落實原住民知識〉,《原教界》,46期,頁27;鍾文觀(2013),〈部落、NPO與部落學校之實踐〉,國立東華大學原住民族發展中心(編),《2013南島民族國際會議會議實錄》,頁35-37。新北市: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鍾文觀並指出,部落學校的法人組織與政府部門互動關係,係政府部門為財務提供者,非營利組織為服務供給者,屬「合作模式」(Collaborative Model),亦即由原民會負責供給經費,而非營利組織負責公共服務之輸送,提供部落學校策略規劃、招募人員具體執行民族教育工作,雙方在提供原住民民族教育服務上相輔相成,具有相互依存之關係。部落學校的法人化組織與原民會之間處於較對等之地位,可互相合作研商,不僅是提供部落民族教育的角色,也擁有較多自主權,依據部落的意願和共識參與政府政策,彼此之間屬於合夥關係(Collaborative-Partnership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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